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幸福曝光台-第十八期 筑牢安全防线这些隐患请立即整改→
七一时评|破除“”顽疾 涵养时代清风

发布时间:2025-08-07    点击量: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二十八条: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损坏、挪用或者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,不得埋压、圈占、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,不得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。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。

  若因飞线充电导致火灾,则可能涉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条,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,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、器材,并定期组织检验、维修,确保完好有效。消防栓作为重要的消防设施,必须保持完好,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。

  根据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196号)第二十四条:用户配电设施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,采取安全防护措施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(2021年修订)第三条、第四条:明确生产经营单位需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保障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。

  第三十六条: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设备进行规范管理,确保其正常使用和维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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